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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(2021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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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 消防电梯
3.2.1 建筑高度大于24m、小于32m的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,在24m以上部分任一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楼层设置商店、展览、电信、邮政、财贸金融功能时变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,要求增设消防电梯;在5层及以上建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增设消防电梯。
3.2.2 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(含地下),原消防电梯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。局部改造时增加消防电梯难以实现,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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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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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 疏散距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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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总则
2 基本规定
2.1 改造可行性研究
2.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
2.3 改造形式
2.4 建筑内部装修
2.5 建筑整体改造
2.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
2.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
3 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
3.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
3.2 消防电梯
3.3 疏散距离
3.4 防火分区
3.5 疏散楼梯间
3.6 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
4 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
4.1 新增消火栓系统
4.2 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4.3 增加消防用水量
4.4 消防水泵房
4.5 防烟系统
4.6 排烟系统
5 电气改造可行性研究
5.1 消防电源
5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5.3 消防联动控制
5.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
5.5 消防电缆
附录A 用词说明
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
《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(2021年版)》解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