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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 消防电梯


3.2.1 建筑高度大于24m、小于32m的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,在24m以上部分任一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楼层设置商店、展览、电信、邮政、财贸金融功能时变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,要求增设消防电梯;在5层及以上建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增设消防电梯。
3.2.2 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(含地下),原消防电梯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。局部改造时增加消防电梯难以实现,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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